乾隆四十八年_关于驻防八旗满洲的武器配备和行军作战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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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驻防八旗满洲的武器配备和行军作战 (第1/2页)

    以下材料来源于《珲春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吉林外纪》、《清朝文献通考》。

    一、珲春八旗武器配备(各地驻防满蒙八旗和绿营的装备是完全不同的)

    领催、披甲每两人合枪一支,每四人合帐篷一个,锅一口....镶黄旗有盔甲一百五十四副,弓一百五十八张,撒袋一百五十四个,腰刀一百五十四,箭八千三百八十支,纛两杆,旗九杆,枪七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三十七,锅三十七口......

    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共有盔甲四百五十八副(原为四百五十九,乾隆四十七年珲春发大水,丢失一副),弓四百六十八,腰刀四百五十九,撒袋腰刀四百五十九,箭两万四千四百九十支,纛六杆,旗二十七杆杆,枪二百二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一百一十三,锅一百一十三。

    另外,珲春地方船只均为配备火炮的三板船、四板船,用以巡视南海各处。

    三板船和四板船到底什么样,我没查到。估计就是大赶缯和中赶缯船,因在网上查到大赶缯船船长36米多,宽7米左右,24个船舱,可载重1500石。每船配水手、船工30余人,水兵80人;中赶缯船长23米,宽6米,深2米,配水手、船工20多人,水兵60人。

    上述大小船型正好吻合派出巡视南海各岛的甲兵数量。

    有鉴于此,船上所配的炮也就只能是奇炮或者小型子母炮。

    奇炮,铁造,长五尺五寸六分,外刷黑漆,表面无纹饰,木柄,有炮架;炮子二两六钱。实际上就是个大号抬枪。

    二、清军行军作战条例(雍正九年重新制定颁布,乾隆十三年、十年、四十九年又增订,增订条款略)

    1.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

    2.临阵须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3.专司掌号击鼓鸣金之人,闻令即掌号击鼓鸣金,令止即止,违者八旗兵鞭四十,绿旗兵棍责三十,如临阵违令者,斩

    4.将军密军令如转之人,将其中要言私自增减并将疑似之言添造者,斩

    5.将军授密军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宣扬误事者,斩

    6.将军、防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如敢私行窃听,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差往探听敌人形势,如有畏缩不往,诡称已到彼处,及以少报多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斩

    7.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房屋滛汚妇女者,俱斩

    8.官兵杀伤良人冐功者,斩

    9.官兵将他人战功冐为已功,及诡称有功以虚作实,以轻报重者,斩

    10.指称梦寐中见神,无故造言惑众者,斩;兵丁窃马濳逃者,该管官即派头目追拿,如在扎营地方犯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如系临阵时枭首示众

    11.遇有遗失马匹,其获马之人即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有隐匿私乘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如私行屠宰或偷卖与他人者,俱斩

    12.扎营地方兵丁轮班守卡,务宜严肃访察,夜遇警急,即密禀申报备设以俟,如有扰动散走惊怖喧哗以致乱营者,斩

    13.夜传军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卡偷安眠睡,致悮更旷班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红旗管队不行查报者,棍责四十,如临阵时兵丁犯者,斩

    14.兵丁面承该管官谕令其辞色之间显形傲慢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如有意抗违致悮军机者,斩

    15.兵丁故意私语嗟怨长吁短叹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责六十责后复犯并临阵时故违者,斩

    16.兵丁不守军令无故声喊并在营内混行走动髙声言语白昼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如起更后惊呼妄动以致乱营者,斩

    17.兵丁有夤夜梦魇者,其左右同帐房之人即行唤醒,如有随声应和以致扰乱合营者,八旗兵鞭七十,绿旗兵棍责六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如临敌营犯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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