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相公_第三百六十三章 表明心意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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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三章 表明心意 (第2/4页)

元年派人到天下各地选拨了5000名年少美女进京面试,第一关为检验形体,只有1000人过关,有4000名佳丽被淘汰,第二关检验“私.处”,结果只有300人过关,第三关进宫“实习”,一个月后,只有50人被封妃缤,方能得到皇帝的宠幸。

    除了帝王广纳天下美色之外,我国古代的民间也是纳妾成风。如《红楼梦》中的平儿、香菱都属于小妾。就连以刚正不阿著称的海瑞,也在年过花甲之时,买了两个年轻的小妾,以至妻妾争宠,导致两妾同时自杀。“举杯邀明月,低头思故乡”这样的佳句已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唐代大诗人李白也是一位一夫多妻制度的“执行者”。李白性情豪放,风流调悦,洒脱不群,酒色二品最为钟情。据考证,李白不仅娶妻四次,而且小妾多得难以计算。李白也在自己的诗句中充分表现过,如“余亦如流萍,随波乐休明。自有两少妾,双骑骏马行”等。清末红顶商人胡雪岩更是妻妾成群。

    在明代,法律上还明文规定:凡男子年满40而无后嗣者,得纳妾。这是因为我国有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娶上几个小老婆,都是为了给祖宗延续香火。这也给我国古代男子纳妾找到了一个很好的注脚,使纳妾变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行为。当然,纳妾现象只是体现在富裕人家及官宦人家的,贫苦百姓一日三餐尚无着落,又何谈三妻四妾、“双骑骏马行”呢?在封建统治时代,一边是“朱门酒肉臭”,妻妾成群,而另一边则是“路有冻死骨”,一生无力娶妻,孤独而亡。所以这里可以看到,纳妾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对於广大的平民百姓来说是不能纳妾的。

    那么就是在少数可以纳妾的人中间,在古代社会的前期,也是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而且有关的朝代,还规定了官员纳妾的数目。比如说按照西晋的制度,西晋曾经发布过命令,它规定,王公一级的可以置妾八人,郡一级的公侯可以置妾六人,一品、二品官员置妾四人,三品、四品官员置妾三人,五品、六品两个人,七品、八品只能纳一个妾。再比如唐《六典》规定了唐朝的制度,按照唐《六典》的规定,在唐朝亲王的妾的数目是十二个,郡王以及一品官十个,二品官八个,三品官六个,四品官四个,五品个三个等等。那麼这些妾都是国家承认的,而且都是有一定的名分名号,一定的特权的。按照明朝的规定,从明朝的《万历会典》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这样的规定,它规定亲王可以纳妾十个,而郡王在结婚之后,如果二十五岁还不生育,可以纳妾两个,如果三十岁还不生育,可以再纳两个,也就是郡王一级纳妾四人,到此为止,另外不同级别的,它也有不同的规定,至於民间的百姓,按照明朝的法律规定,只有到了四十岁无子,才可以纳妾。

    纳妾不是娶妻,纳妾不是正式的婚姻,妾不是男方的正式配偶。但是纳妾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式,主要有两个要点,一个就是纳妾往往也有媒人从中说和,第二个就是纳妾往往也要订立一个文书,但纳妾订立的这个文书不叫书,而叫做契,它实际上是一种买卖的契约。这种买卖关系,注定了妾在封建家庭中的低贱地位。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而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虽然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的,十分卑微。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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