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相公_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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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第2/4页)

基本没有婚姻自主权。

    因为宗室与当朝皇帝的关系有亲疏远近,关系越亲密,婚姻的自主权越小。

    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钦定也屡见不鲜,而宗子相较于宗妇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权的。

    如赵宗彦被张氏的贤淑美丽所打动,在获得宗族审查允许后,求得良缘。

    其墓志铭中写道:“夫人生而淑丽,闻诸姻党。时平阳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彦遴求佳配,协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乃展禽帛之聘,归于邸第。”

    赵世颙也同样如此:“闻夫人之懿,因问名而卜之吉,遂纳币贽雁,以庆历丙戌十一月归于吴邸。”

    与宗子相比,宗妇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基本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故在宗妇的墓志铭中多出现“选配”的辞藻。

    如赵世谟夫人:“既生贵族,遂选为皇侄,右骁卫大将军世谟之配。”

    有赵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选”,赵仲炎夫人“今慈寿太皇太后养于内阁中,仁宗选皇族之秀,以归于右监门卫大将军仲炎”。

    这与皇帝选妃已无太大差异。

    可见,宗妇嫁入宗室仅仅是自身家族与皇族的双向选择,而宗妇本人在自己的终身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可言。

    尽管在与宗子结为夫妻成为宗妇后,政策上有种种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为政治婚姻,是利益结合。

    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北宋有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

    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

    《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

    《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

    元丰二年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

    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

    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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